虞雲國談宋代監察制度
發布日期: 2015-08-09 作者: 浏覽次數: 850

來源:東方早報      黃曉峰 錢冠宇   發表于2015-07-26 

宋代“以立國之紀綱”寄于台谏, 是曆代最重台谏的王朝,而台谏系統是宋代監察制度最重要的一環。

  很多史學研究者指出,宋代法令制度的完善和健全,達到了君主官僚政體的高峰。bevictor伟德官网教授虞雲國先生所著《宋代台谏制度研究》一書,對宋代的監察制度有詳盡的分析,他認為,這一監察制度對君權、相權的制約,甚至已達到極緻。不過,他同時也指出,在權力的制衡中,君權是這一分權制衡結構唯一的主宰者和操控者,他随時随地可以破壞分權制衡的格局。所以宋代的制衡結構是不穩定的三角制衡,君權并不是像某些曆史愛好者和曆史誤導者所說的虛君制。

宋太祖誓碑“不殺士大夫和言事官”,對監察制度是很好的保障。

  宋代“以立國之紀綱”寄于台谏, 是曆代最重台谏的王朝,而台谏系統是宋代監察制度最重要的一環。您能先談談宋代監察制度有哪些重要特點嗎?可不可以說,在古代社會的具體情境下,宋代的監察制度已經做到了極緻?

  虞雲國:說到宋代監察制度的特點,我們可以歸結為四個方面。

  第一,就是宋代監察制度開始出現多軌制和多元化的态勢。具體來看,中央就有台谏系統和封駁系統,宋史學界有人稱之為第一監察系統和第二監察系統。在台谏系統中又分為禦史台和谏院兩個子系統,實際上這兩者是并列的。在地方層面,也體現出多軌制和多元化的狀态。比如說在路這個層面,就有監司,具體分設各自獨立的三個機構:一個是轉運使司,宋人把它叫做漕司;另一個是提點刑獄司,宋人把它叫做憲司;還有提舉常平司,宋人把它叫做倉司。這三個司既有行政層面的職能,分别管理一個路的财賦、司法與救濟、水利等事務,但同時又負責監督這一路的州縣官員,很明顯有地方監察職能在裡面。和監司并行的是帥司,就是安撫使司,既是駐紮地方的最高軍事長官,也具有監察的職能。監司和帥司在南宋和北宋都有。北宋路級層面還有一個監察機構,叫做走馬承受。從太祖晚年開始設立,到南宋高宗初年才取消。這個機構在北宋時期有時候隸屬于帥司,有時候又獨立出來。它的職能按照有關史料來說,是"耳目承受,實司按察",也有監察職能在裡面,實際上是監督各路的帥司長官和州郡官吏,而比較偏重于軍事監察。

  在府、州的層面,設立了通判。通判這個官銜,名義上是州府的副長官,但有材料清楚表明,州府凡下發有關公文,實施有關政務,都需要通判副署,沒有通判的副署是不能正常運作的。知州、知府都要接受通判的監督,有通判敢于公開向州府長官叫闆:我是監郡,朝廷命我監督你。有這麼一個故事,說是外放一個知州到地方上,有人問他要放到哪裡去。他說要到一個有大閘蟹吃,卻沒有通判的地方,這樣就惬意自由了。這個故事很典型地說明,在州府層面也有自己監督的機制。所以說,宋代的監察體制是多軌制和多元化的。

  第二,就是宋代監察體制的指向開始多向化和網狀化,也就是說監察的對象是全覆蓋的。當然,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從秦朝設立禦史大夫開始,實際上已經有自覺意識在裡面,但直到唐代的禦史台制度,主要還是直接對皇帝負責,監察百官。到宋代這種單一的指向就開始改變了,可以看到,宋代包括台谏系統在内,它的監察對象是可以指向君主所代表的君權,也可以指向以宰相為代表的相權,當然更多是指向一般的行政官員,也就是所謂的百官。另外,雖然以中央監察職能為主,但對地方也同時具有監察職能。像剛才說的地方的監司、帥司、州府,乃至縣級長官都在監察範圍之内。反過來,監察機構和監察成員本身也要受到監督,一方面皇帝可以通過有關诏令對所有監察官員實施監控,另一方面,中書行政機構在元豐改制後,也明确申明尚書省有權向皇帝奏報禦史失職,實際上禦史也受中書行政權的監督。

  這裡稍微介紹一下作為第二監察系統的封駁制度。封駁官就是中書省有中書舍人,門下省有給事中,合起來簡稱“給舍”,“給”即是給事中,“舍”即是中書舍人,兩者對皇帝诏令以及其他經過其手的公文與任命進行審查和監督,中書舍人有封繳诏命拒絕起草的權力,給事中有駁還诏命不予通過的權力。在宋代,封駁官對台谏章奏裡錯誤的東西也有封駁權。有這麼一段話,“祖宗時,有繳駁台谏章疏不以為嫌者,恐其得于風聞,緻朝廷之有過舉。”也就是說,第二監察系統對第一監察系統也有糾督和監察的功能。另外,在台谏系統内部,它本身就構成一個互相監督的網狀化系統,比如說,禦史台的長官和普通禦史之間可以互相監督和彈劾,而禦史和谏官之間也可以互相監督和彈劾,台官和台官之間,谏官和谏官之間也可以互相監督。可以說,在宋代監察制度中,實際上完成了多向化和網狀化的狀态,而且有明确的制度保證。

  第三,宋代的監察制度,可以說在中國古代君主官僚政體下,制度的完善和程序的健全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成熟階段,這從選任制度、言事制度以及職事回避諸層面都可以看得很清楚。以台谏選任為例,對入選台谏官的官階限制、出身流品、職事資曆與德行才學都有明确的标準;對于推薦台谏官人選的舉主,則有君主指定與宰相不預的程序設定;而在台谏官的最終任命上,也有皇帝親擢的制度規定,包括皇帝召對或召試備選官員,然後擇取确定合适人選。總體說來,宋代台谏選任,不但制定了有章可循的完備規則,整個選任過程也構成一個系統程序:侍從薦舉——宰執進拟——君主親擢——中書除授——給舍封駁,以君主為決策中心,環環相扣,互相制維,在當時曆史條件下,體現出相當完善的“公其選而重其任”的制度合理性。

  第四,宋代監察制度體現了監察權的相對獨立,呈現出分權制衡的态勢。在宋代,台谏的監察權對于君權來講,是相對獨立的。它在制度層面明确規定,台谏要監察誰,事先不需要向皇帝請示。嚴格說起來,皇帝也沒有權力要求台谏糾彈誰。宋英宗曾對蔡襄不爽,暗示谏官傅堯俞去彈劾。傅堯俞理直氣壯地對皇帝說:“臣身為谏官,使臣受旨言事,臣不敢。”這就表明台谏對君權是處于相對獨立的狀态。另外,對君權的獨立,還表現在台谏監察言事後如若皇帝不采納,他有權辭職來強調這種獨立性,可以待罪在家,不去台谏衙門工作,而讓皇帝做出選擇,到底接受台谏官的監察,還是罷免他們。這點是直到宋代才有的,而且也隻有台谏官才有這種特權,它對君權的獨立程度已經達到比較高的水準。另外,台谏的監察權對相權的獨立也很清楚,在實施監察前,決不能向宰相請示彙報,一旦有請示彙報,在宋代來說就是“呈身禦史”、“識面台谏”,就為正論所不齒。在宋代台谏言事時,一般的台谏官員對長官、同僚也有相對的獨立性。唐代中後期,禦史台的禦史在言事監察之前,一定要向禦史台的長官彙報将糾彈什麼事情,這樣一來勢必要受長官的制約。宋代取消了這一規定,對長官來講,每個台官的言事權都是獨立的。另外,台官要監察什麼,谏官可能完全不知情,這個台谏要監察什麼,其他台谏也完全可能不知道。這樣一來,就保證了整個台谏監察權和每個台谏監察權的獨立性。

  我們可以看到,宋代君主官僚政體将台谏官僚圈引入中樞權力結構,顯然出于權力平衡的考量,但由于宋代台谏對君主也有谏诤權,便不隻對宰執構成單向的舉劾關系,君權也不能超然于外,于是就形成了君主、宰執、台谏三者之間相互制衡的态勢,從而出現了君權、相權與台谏監察權之間分權制衡的初步格局。

  從以上歸納的四個特點,我們可以看出,宋代的監察制度已經達到了中國古代官僚政體下相當完善的程度,說它達到極緻也許并不言過其實。

  在宋代台谏制度的設計中,對君權與相權都有制衡,可是制度的設計與制度的執行不是一回事,那麼實際的執行中,最大的困難是什麼?

  虞雲國:宋代的台谏制度,包括整個監察系統在實際運行中,往往出現令人注目而且令人費解的曆史表象。我認為這種表象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一個是相對健全完善的制度條文和運作程序不斷地被蔑視和破壞,尤其北宋晚期以後,這種現象尤其明顯;再一個是宋代監察制度整體運作的軌迹盛衰不定,越到後期,越是衰落。

  從制度層面來看,宋代的台谏系統的制度規定和程序設計之間,是有一定漏洞的,比如台谏官的選任和罷免程序。宋代為了确保台谏官不受相權的制約,就制定了如下選拔程序:先由皇帝指定某些侍從官,讓他們來推薦合适的台谏人選。這些侍從官是把宰相排除在外的,主要是擔心宰相的推薦會使台谏官成為他的代言人。這是制度設計合理的地方,但是在君主專制制度下面,君主不可能躬親萬事,總要有行政首腦來代為運作整個官僚機器。因此,這些侍從推薦出台谏官人選後,最終還要集中到以宰相為首的中書機構,而後宰相會有一個初拟名單送到皇帝那裡,皇帝根據初拟名單進行召對與選擇。這個環節完全由皇帝做主,但初拟名單已經體現出宰相的某種傾向,皇帝也知道這裡可能會有偏差,所以在親選台谏官時,有時候也會繞過侍從官推薦這個環節,直接任命某個他認為合适的人來任職。這裡實際上牽涉到君主專制政體不可能排除的糾結。皇帝作為最高的君主,直接掌握的官僚信息面畢竟是有限的,所以要選擇到合适的,又被皇帝知曉的人選,那就更有限了。這種皇帝直接任命的做法叫做直除制,而皇帝在宰相進拟名單中選定的做法叫做擇取制。對君主選拔台谏官的這兩種方式,宋人說過一句很有道理的話:“人主以知人為明,人臣以親擢為重。”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如果不通過進拟、推薦,皇帝直除“知之實深”而能大得人望的台谏官,就很難避免僅憑私意或者偏聽不明的成分,也會産生弊病。所以在制度設計中,既要确立宰執不預,又要保留宰執進拟,這是君主專制政體下兩難選擇中迫不得已的做法,這就形成了制度漏洞。也就是說,相權還是可以染指台谏的任用權和遷罷權,相權一旦強大到權相之時,就可以進而掌控整個台谏官的選任與罷免,這樣一來台谏也就成為宰相的附庸。

  這裡最大的症結就是剛才所提到的分權制衡結構,君權還沒能完全處于三權制衡中單獨的一方,而是高居于頂端。也就是說,在整個分權制衡的政治結構裡,主要還是靠君主的好谏納言與個人品德來起作用。因此,如果君主願意接受台谏監督,分權制衡就會運作得比較正常,如果不願意接受,他就随時可以從權力制衡的頂端橫加幹預甚至破壞。台谏官通過呈上章奏或面見皇帝進行監督或谏诤,君主可以不理不睬;或者幹脆動用君權将他遷改或罷黜,調離言事官的崗位,讓他不再擁有監察權。更有甚者,對于監察的章奏,君主會宣谕台谏官哪些該講,哪些不該講,還會做手腳把奏議的某些部分進行删節,而後進入運作程序。如此一來,君權随時随地可以破壞台谏制度的相關條款。有人說,宋代在制度設計上給相權開了一個後門,所以相權是導緻台谏制度破壞的根本原因,實際上,君權才是起最終決定作用的。君權如果失控、放任或讓渡其權力,一旦被相權所攫取或控制,那麼相權可以直接通過剛才所說的宰執進拟等程序來破壞監察系統的運作。在南宋,高宗朝秦桧專政、甯宗朝韓侂胄專政、理宗朝史彌遠專政,以及度宗朝賈似道專政,都有放縱相權、讓渡君權的現象存在,所以這些權相才得以把台谏官變成私人鷹犬。這樣台谏系統就完全不能按照原先制度設計的那樣實現良性運作,而走向衰落。

  宋代的台谏制度,既有對中央政府的監察,也有對下級地方政府的監察,那麼他們對官員的監察,主要關注的是官員的貪腐還是渎職,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問題?

  虞雲國:毫無疑問,你說的官員貪腐與渎職,是宋代台谏制度關注的主要層面。這個層面在台谏制度常态運作時是起到很大作用的。我們可以舉個例子,紹興三年,那時候秦桧還沒專政,當時有個禦史叫常同,此人雖然不傑出,但也不平庸。他擔任禦史官隻有十個月,一共彈劾官員八十人,其中宰相四人,侍從十六人,大将六人,六部之下的寺監、郎官十三人,地方上的監司、帥守二十六人,一般官員十五人。這一時期在整個台谏系統運作中既不是很振作,也不是很衰落的時段,而這個官員也是中等素質,這就看出這個制度在監督官員的貪腐渎職方面還是很有成效的。但要補充的是,台谏監察不僅僅停留在官員發生貪腐和渎職之時,它還會根據宋朝的祖宗家法和制度規定,對整個官僚系統中帶有傾向性的問題發出聲音。比如在相權運作過程中,未必能夠抓到貪腐和渎職的把柄,但是在宋代,隻要台谏認為在相權運作中有不妥之處,都可以直接表達監察意見。所以宋代有一種說法:“祖宗以來,執政、臣僚苟犯公議,一有台谏論列,則未有得安其位而不去者。”也就是說,隻要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台谏官都可以體現對相權的制衡作用。

  另外,有時皇帝會任用宦官,這是完全違背祖宗家法的,這種情況下,宦官本身未必貪污渎職,而是制度任用上發生了偏差,宋代台谏官就會運用祖宗家法對皇帝用人的錯誤傾向實施監察。宋代是重文抑武的,總是擔心武将的“槍杆子”會導緻政權的不穩定。在這一層面上,包括在南宋初年宋金對峙的情況下,很多台谏官對武将勢力的崛起壯大都提出了帶有傾向性的意見。所以不光是具體的貪腐渎職層面,而且對整個官僚機器帶有傾向性的失誤,台谏監察都會提出自己的監督意見。

  宋代台谏制度中,确立了獨立言事的原則,是否說明宋代的頂層設計中,對于監察權的獨立有清醒的認識?

  虞雲國:這是毫無疑問的。自秦始皇統一中國後,中國古代一直是中央集權的君主官僚政體。這個君主官僚政體有一個形成、發展、成熟的過程。到唐宋時期,君主官僚政體在法令制度、官僚制度層面都已經進入了成熟時期。宋代比唐代更進一步,完全可以說,宋代法令制度的完善和健全已經達到了君主官僚政體的高峰。在此情況下,宋人的法制意識相對說來也空前自覺。不妨舉一些代表性的議論,比如士大夫官僚說“國朝之治任法”,宋孝宗也說過“我朝家法,遠過漢唐”,說明宋代在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上确實達到了很高的高度。另外,作為最高統治者的君主,對宋代士大夫官僚,尤其對台谏言事官,采取了一種寬容的态度。關于士大夫官僚的言事權力和制度保障,可以從太祖誓碑“不殺士大夫和言事官”上看出來。宋代最高統治者對言事官實行了特别的政策和做法,例如,宋代有皇帝曾說“國家以仁立國,其待士大夫尤過于厚,台谏乃因得言”,也就是說,宋代由于言論環境的寬松,台谏才敢于發表獨立的監察意見。宋代君主也自我标榜“崇獎台谏,不罪言者”。在台谏系統運作正常的年代裡,幾乎從來沒有對言事官重罰過。宋代君主也認識到,盡管台谏“所言者未必盡善,所用者未必皆賢,然而借以弾擊之權,養其敢言之氣”,這也表明了最高統治者對台谏言事權的保護态度。

  正是因為宋代君主官僚政體對監察權的獨立有相對清醒的認識,我們可以說宋代中樞權力結構上已在制度上有很好的頂層設計。

宋代繪畫《春遊晚歸圖》中幞頭袍帶的赴任官吏和短衣縛袴的随同差吏

  宋代台谏制度中允許“風聞言事”,而且言官可以拒絕透露風聞的來源,這一設計不會導緻官員人人自危嗎?

  虞雲國:确實有這樣一種傾向。實際上,風聞言事的做法從晉朝開始就有,到宋代,形成了一種比較公認的制度。至于這種方式的缺點,要從古代監察官員獲得信息的渠道相對有限加以考慮。因為那時不像現在的傳媒,有網絡、紙媒等,所以風聞言事是獲取信息的重要來源。宋代在台谏信息渠道上是有制度保證的,比如有關的公文在運轉過程中要向台谏系統及時通報,台谏官也有權向有關機構檢索、查閱相關文檔。但是公文通報與檢閱文檔這兩個渠道往往是有關政務正在運行或者運行完成之後才能得到,從監察的時效來看往往慢了半拍。而風聞言事則是聽到有某些傾向性的消息,所以應該從信息渠道的曆史背景上加以考察與理解。

  但是風聞言事也有弊端,容易造成監察權的過度濫用,所以宋代從制度上曾經也想對此有所限制。宋仁宗時,風聞言事隻限于朝政得失、民間利害,或聞有異謀及不忠不正不孝不義之人。但這裡也存在問題,所謂"四不"是頗有彈性的标準,實際上風聞的界限很難據此加以限定,而且這條規定在後來也沒法嚴格執行。另外,剛才談到,封駁官對台谏官的監察章奏,如果認為有風聞不實,也有權力封駁,實際上也是有制約力的。所以,在監察制度運作正常的情況下,它的危害并不大,也沒有達到人人自危的狀态。這與監察官隊伍本身的素質和修養也是密切相關的。

  但是,一旦監察系統處于被破壞的狀态,尤其是相權左右了監察系統時,這時的言事官就堕落成權相打擊政敵的鷹犬,風聞言事也成為台谏官羅織罪名的借口和手段。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台谏系統雖遭破壞,但部分台谏官還想保持一定的底線,為了敷衍每月對台谏官的政績考核,風聞言事就成為其應付交差的信息來源,把一些捕風捉影的事情奏報上去。這樣一來,和台谏官有接觸的親朋好友就開始人人自危了,擔心在聊天過程中無意談到的某些事情被風聞而去,以至到南宋光宗之時有民間諺語吐槽說:“甯逢惡賓,莫逢故人。”

  法治與人治之間的困境,直到今天還存在,您所說的宋代台谏制度中的人治問題,與我們現代相比,有多嚴重?

  虞雲國:法治和人治的兩難困境,一直是中國政治所面臨的難題。東西方文化傳統不一樣,西方有比較自覺的契約意識,法治觀念從古希臘羅馬開始就相對完善。他們當然也會有人情,也會有人治,但法治的底線要比我們中國強烈與明晰。相對來說,中國是人情社會,在法治和人治之間往往是用人治軟化法治。在中國古代君主官僚政體下,政治制度和法令制度不斷趨于健全,這在剛才的回顧中看得很清楚。但是至少迄今為止,中國的人情社會還是始終存在的,這就出現了你所說的所謂困境。實際上,在宋代台谏制度運作過程中也碰到類似的問題。例如,有一位理學家說過:“朝廷立法,不可不嚴;有司行法,不可不恕。”“不可不嚴”即強調法制的嚴密性,而“不可不恕”則強調人情和人治的合理性。士大夫官僚也是如此,王安石曾說:“人主任恩,人臣守法,君臣之間,義斯兩全。”這裡的“恩”和“法”就是法治和人情的矛盾,在這種情況下,台谏制度運作中情與法、人治和法治的糾結也一再凸顯出來。宋神宗曾給監察禦史下過一道诏令,大意說盡管沒有法,禦史也可以彈劾、監察。南宋理宗與北宋神宗則是兩個極端,他對禦史台長官說,得放過,且放過。由此看出,這個難題在宋代台谏制度中也始終沒有很好解決。所以說,宋代監察制度中人治與法治的困境,從中國文化角度來講是一脈相承的,很難說宋代與現在孰輕孰重。但宋代畢竟是君主官僚政體時代,我們已經進入現代轉型的時期。以我之見,一方面要加強法制,包括監察制度的建設,另一方面尤其要培育現代法治意識,認識到法令制度是剛性的,是不能逾越的一條底線,人治與人情隻能在法制軌道上延續,而不是超越法制的限阈,這才是現在應該培養的法治理念。

  宋代的台谏制度與黨争密切相關,我們知道,在現代西方民主社會中,議會中的黨派政治也相當激烈,這是不可避免的嗎?

  虞雲國:宋代台谏制度成熟以後,它與宋代的黨争從來沒有斷絕過關系,這裡有一種必然性。在宋代分權制衡的中樞權力結構中,台谏官代表着監察權,而且在士大夫的心目中,台谏的言論就代表公論。一旦發生黨争,黨争的雙方往往倚重台谏,希望自己的主張得到台谏的支持,即公論的認同。因此,在常态的情況下,例如熙甯變法期間,新黨和舊黨都在争取台谏的支持;包括後來元祐更化中,也是如此。秦桧專政,為了維持自己的獨相局面,就讓成為其打手的台谏官排擊政敵,保住權益。在慶元黨禁中,韓侂胄為首的韓黨對以趙汝愚為代表的士大夫官僚也是如此,借助台谏來擊敗對手。

  宋代台谏制度和黨争的關系之所以有時會掀起軒然大波,君權所起的主導性取向,仍需要充分的注意。台谏監督也好,發表公論也好,最終能否在政局運轉中起作用,說到底還是取決于君主的用舍。而在君主專制政體下,有的君主往往有意采取異論相攪的統治權術,在其可控範圍内,讓不同的政見互相争論,也容忍台谏支持或反對某一方。在慶元黨禁中,韓侂胄之所以能把趙汝愚一派打壓下去,就是因為他援引的台谏官最後得到了宋甯宗的全力支持,而傾向趙汝愚一派的台谏官則被皇帝徹底抛棄。

  應該看到,宋代台谏和黨争的關系,與近現代西方議會之間的黨派之争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宋代的黨争是在君主專制政體下,由君主決定是非的黨争。在君權失控的狀态下,君主往往有意地偏袒某一方,或者無意中把某些決定權讓渡給權相。這樣就使得宋代的黨争往往牽動整個政局,甚至改變曆史的走向,其中包括秦桧專政時期與韓侂胄專政時期。由君主一人決定是非,就有可能導緻政局的失誤。而西方的黨争是在近代民主體制下開展的,已經沒有了高高在上的君權,它最終取決于選民的意見。議會中的不同黨派是持不同輿情的選民選出來的,他們在議會中表達不同的政見,在某種程度上體現出他們當初對選民承諾的政治主張。如果後來的時局演進證明該政黨所表達的意見是正确的,選民還會繼續投票選擇這個黨派,反之就會棄之而去。實際上,是選民的選票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黨派之争的性質,具有所謂程序正義和民意向背的成分在裡面。這樣一來,兩者之間孰優孰劣是一目了然的。進入近代以來,西方的資産階級民主畢竟要比君主專制政體下的台谏與黨争更能夠趨利避害。

  說起監察制度,我們會聯想到明代臭名昭著的東廠、西廠和錦衣衛,宋代的台谏制度有沒有這種類似監察特務的情形發生?

  虞雲國:在總體上,宋代的監察制度,包括台谏系統運作的整個過程中,沒有出現像明代那種特務政治的情況。但是,宋代也還是有過嚴重偏差的,我們舉幾個例子。王安石變法時,新黨的禦史捕風捉影,從蘇轼的詩歌裡找出一些詩句,說他在譏諷新法,于是就把他抓進了禦史台大牢,羅織了所謂的“烏台詩案”,這是宋代有名的文字獄。到了元祐更化時,舊黨以牙還牙,舊黨的台谏聲稱新黨前宰相蔡确在《車蓋亭》詩裡影射垂簾聽政的高太後。高太後大怒之下将蔡确貶官嶺南,最後死在那裡。這兩件詩案中,都有台谏官活動其内。在“車蓋亭詩案”中,有些舊黨台谏參與了羅織,但也有舊黨台谏明确持反對态度的。到了秦桧專政時期,台谏官就完全充當他誣陷政敵的打手,秦桧在迫害李光、趙鼎、胡铨、張元幹的時候,就指使台谏爪牙羅織成許多詩案、史案,出現了監察特務的傾向。

  明代的東廠、西廠、内行廠、錦衣衛,這些機構是人所熟知的。中國古代王朝中的特務組織,以明代為特盛,曆史學家吳晗和丁易都有相關的論著詳加論述。關于廠衛的制度屬性,在明史研究中,有些學者将其歸入司法制度,也有學者将其歸入監察制度。我則認為,兩者兼具。從職能來講,廠衛機構很明顯也屬于明代的監察主體。也可以說,它是兼具司法職能的特殊監察組織,或者是連帶監察功能的特殊司法機構。而這兩者的結合往往更可怕,也就構成了特務組織具有的特定屬性。明代廠衛制度也給出了一個啟示:在專制政體下面,監察和特務的界限是很容易模糊起來的,常态的監察機構也有可能滑向特殊的特務機構。1949年以前,蔣介石統治時期的CC派、藍衣社、中統、軍統,何嘗沒有這種雙重職能在呢?

  您在書中指出:“宋代台谏得人,其選任制度的嚴格完善固然是不可忽略的原因,但士大夫階層的崛起及其以天下社會為使命,以公道名節為砥砺的自覺意識的形成,更是必須重視的曆史條件。”這是說士風在某種程度上比制度設計更重要嗎?

  虞雲國:打個比方說,就是皮和毛的關系,制度是皮,士大夫充任的台谏官就是毛。所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這個比喻我覺得還是很恰當的。也就是說,沒有宋代台谏制度這個平台,宋代的分權制衡也就不能夠有成功的表現。還可以進一步打個比喻,就是主人和皮衣的關系,如果把台谏制度比作一件漂亮皮衣的話,主人則是君主,如果君主很好地保養這件皮衣,這件皮衣會很光鮮、很保暖;反之,如果君主認為皮衣不好,棄之如敝屣,這件皮衣也就不會起作用了。我們還要注意大制度和小制度的關系。君主專制政體是大制度,宋代的台谏制度隻是大制度下的小制度,也就是總體和局部的關系。如此一來,宋代台谏制度的最佳運作必須有三個要件:明君、賢相、真台谏。我們可以發現,兩宋能夠真正滿足這些條件的大概就在仁宗朝,而仁宗朝台谏制度運作也确實最成功。兩宋的士大夫,包括其風氣,也不能一刀切。總體而論,兩宋的士大夫風氣還算是比較好的,像範仲淹、歐陽修、王安石、司馬光、文天祥等堪為代表。但在具體的士風上也是有轉變的,王安石變法之後,士風開始變化;到徽宗中晚期,再有一變;南宋高宗和秦桧專政時期,士風又有一個轉向;到光、甯以後士風每況愈下。而在秦桧專政結束到孝宗時期,士風曾一度擡升。不難發現,宋代士風的變化推移與整個台谏制度運行的盛衰軌迹實際上是同步的。從根本上說,整體士風的振衰起落取決于君主專制政體下的政治生态。政治生态惡化,士風也就處于一種下滑的趨勢;而隻要君主能自覺認識到台谏系統的重要作用,不僅台谏制度,連同整個士風也會很快振作起來。這一點可以在宋代找到很多例子,秦桧死後,延續到孝宗朝,台谏有一次振作;韓侂胄倒台,台谏又一度振作;史彌遠死後,台谏又恢複過正常。這就表明,總體說來,制度平台的關鍵作用還是不容忽視。這點與上面談到的人治和法治也是密切相通的。記得1990年代在關于現代中國轉型的讨論中,曾經有過“制度決定論”還是“文化決定論”的激辯,實際上也就是另一種人治和法治的關系。在我看來,兩者都不能偏廢。回到你的問題,制度設計是剛性的,而制度是需要人來執行的。

  士大夫的風氣,在君主專制政體下,必然随着制度的良性運轉或惡性下滑而丕然生變。盡管不能說光甯以後的台谏官員都是相權的附庸或權相的走狗,也會有保持士大夫節概的個别真台谏出現,但總體來講,台谏官的素質與風氣在光甯以後轉向庸劣與窳敗,這與整個士風的衰頹是息息相關的。歸結到士風振衰與制度設計哪個更重要,很顯然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好的制度必須有好的士風去推動,糟糕的士風必然使完善的制度也名存實亡。但兩者的關系究竟良性循環還是惡性互動,說到底還是取決于君主專政的大制度與大環境,這才是兩者的命門所在。

  如果宋代的台谏制度如此優越,為什麼明清時都沒有采納這一制度?

  虞雲國:這個問題不能簡單而論。元代很明顯是不設谏院的,明代基本沿用了元代的制度。元代雖不設谏院,沒有谏官,但禦史台還存在。自明代起禦史台改為都察院,都察院下設有各級禦史長官和官員,禦史系統也還是存在的。盡管名稱已變,明代還是将各級都禦史稱為禦史。在地方,十三個布政司也各設十三道監察禦史,地方層級的禦史也許比宋代中央的禦史員額還多。另外在各省都設立了提刑按察司,按察司設立按察使、副使,相當于宋代監司中的憲司,但它更加專職,也更加強化。

  除了都察院系統,明代還設立了六科,與尚書六部是相對應的,每一科分别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命名,設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給事中等官員。明代制度規定,六科的給事中執掌侍從、規谏、補阙、拾遺和稽查六部百司之事。規谏、補阙、拾遺相當于前代谏官的職能,稽查六部百司相當于禦史的職能。所以從名分來看,好像兼具了宋代侍從、封駁和台谏的職能,但實際上卻閹割了宋代封駁官可以監督君主決策的職能。明代給事中不能封,隻能駁,但駁的權力也相當有限,而且往往不敢駁。所以盡管名分上似乎保留了谏官的職能,實際上完全抽空了宋代谏官規谏君主的這部分權力,而把重心放在監督六部官員上。如此一來,明代的都察院和六科給事中,實際上就隻針對百官,限制君權的那部分基本上歸了零。

  清代承襲了明代都察院的制度,而後又把六科給事中完全改隸于都察院,這一走勢與清代中央專制集權的強化是同步的。回顧曆史,唐代禦史台和谏院并置,各司其職;宋代台谏合一,兩者同時擁有針對君權和行政權的監察職能。到了清代,表面上似乎台谏再度合一,但制衡君權的職能卻徹底消失,重新退回監察機構單向指向百官的老路,實際上倒退到唐代以前。很明顯,這時的監察制度隻對皇帝負責,完全喪失了限制君權的職能,淪為專制皇權的禦用工具。

  元代是一個很重要的轉折期。黃仁宇指出,明清是第三帝國,元代是第二帝國向第三帝國的過渡期,而第三帝國帶有強烈的收斂性。劉子健認為,中國古代君主官僚政治從南宋開始就有轉向内在的趨勢。他們都注意到宋元之際的這一轉折。關于元代,我們的思考一直不夠深化。元代是蒙古遊牧民族入主中原,所以把蒙古舊俗中奴隸主和奴隸之間的落後關系殘餘也植入進元代政體。關于這點,元史學者周良霄在《皇帝與皇權》中有所論述。元代的君臣關系實際上帶有主奴關系的深刻烙印,在這種情況下,取消谏院、不設谏官、廢除封駁制度隻是一方面的表現而已。元代盡管也标榜,朝廷不設立谏官而禦史“職當言路”,似乎禦史也有谏官的功能。但隻是說說而已,相對于宋代谏官權力的擴容,元代卻幹脆取消了谏官,兩相對照,制度落差之大令人不勝歎息。

  明代與元代一體,盡管在制度建設上鼓吹繼承唐宋,實際上承襲的卻是元制。所以周良霄先生認為,在君臣等同主奴的名分上,盡管明代還有所諱飾而羞于承認,但君尊臣卑的差距卻一仍元舊,甚至還超過了元代。朱元璋把《孟子》所講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說成胡謅,還動不動就廷杖朝臣,表明在君尊臣卑方面比元代更厲害。明太祖盡管是農民造反坐了龍庭,但在君權至上方面卻絕對是身體力行者,這點上遠遠不如宋太祖。我們當然不能僅僅歸咎于皇帝個人品性,還要探尋更深層次的原因。

  唐宋尤其是宋代台谏監察權的上升,與唐宋社會變遷後士紳權力的擡頭大有關系。唐宋變遷以後,士大夫階層開始崛起,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地方權益,也有地方分權的趨向,自然要求對傳統的皇權有所制約。但士紳權力不是一種完全獨立的、自足生長的權力,它隻能依附于皇權,通過皇權的認可來實現自身的訴求。所以宋代士大夫在君主官僚政體内占有絕對的權重,就是士紳權入朝的表現;而台谏言事權的加大和提升,也是這種權力的表征。在君主官僚體制的政治生态正常情況下,士紳權力可以借助台谏的監察權表達他們的意願。在君主專制政體惡化情況下,士紳權力在這一政體中的代表人物也往往與君權同流合污,通過君權的認同或讓渡來保護既得的權利。

  反觀唐宋轉型後社會階級關系,小農租佃制成為社會經濟主體,社會階級關系變得簡單化,就是地主和農民的直接對立,此時的地主階級就是所謂非身份地主階級,其代表人物通過科舉制進入君主專制政體,成為官僚士大夫群體。同時,中國傳統的君權也完成了自身的轉型和升級,它又搖身變為非身份地主階級的權益代表者和保護者。在地主和農民兩大階級對抗中,因為君主專制的強力控制,地方士紳權力始終沒能争取到完整的自治權。在這種情況下,士紳隻能轉而向君權乞求保護,所以明清專制是收斂的、強化的,達到中國君主專制政體的最高峰,這與整個社會階級的變化是有關的。明清監察制度為什麼完全對皇帝負責,而不像宋代那樣對君權也有一定的分權制衡趨勢,其背後的深層次原因就在于此。

  近些年來,很多曆史學者及愛好者對宋代的評價都很高,有不少人提出宋代已進入近代社會的說法。那麼,宋代台谏制度所體現的權力制衡原則,與西方民主社會的三權分立有什麼差别?

  虞雲國:我們講到宋代時,要注意宋代曆史文化的複雜多面性,它的時間跨度長,地域差别也很大,要獲取一個總體面相并不容易。不妨仍以台谏制度為例,既要将其條文規定和實際運作區分開來,也要把它在極盛時期和極衰時期區分開來。另外,宋代史料具有豐富性,同一個課題,往往正反兩方面都能找到充分的史料,例如王安石變法,肯定的,否定的,都能找到大量的依據,台谏制度也是如此。所以對宋代的總體評價一定要謹慎。

  我對宋代的總體評價還是比較高的,但落到宋朝曆史的某些方面,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文化層面,兩宋文化達到了高峰,整個社會經濟發展也是超越前代的,但涉及政治史就比較複雜。一方面要肯定其政治制度,包括法令制度、監察制度,都有前所未見的完善和進步,肯定立國之初宋太祖創建的制度成為政治遺産影響着後代,但也要看到宋代政制與生俱來的負面影響,更要看到它在實際運作中的變異和走樣,台谏制度也應該這麼看。

  現在确有曆史學者和曆史愛好者對宋代評價過高,宋史學界已有學者提醒注意這種偏差,呼籲不必過度美化趙宋王朝,對所謂“宋代頂峰論”表示質疑。在宋史學界之外,高估宋代的言論有兩種:一種是純粹的曆史愛好者,往往以點代面,以局部論全局,以個例作總論,是相當普遍的傾向。比如有人選了幾個小故事,包括台谏的故事,就下全稱判斷,說宋朝不是專制王朝,還過分強調宋朝分權制衡成功的一面,而完全無視實際運作中的另一側面。他們往往抓到一點就發議論、抒感慨,說宋代言論自由,思想開放,沒有文字獄,其實我們剛才說到是有文字獄的。這實際上不是嚴格意義的學術研究,作為一種讀史雜感,似乎也不必與其過分較真。另一種是把對宋代的高評和當下的“中國模式”聯系起來,既違背曆史,又歪曲現實。比如有人鼓吹宋朝政治制度的頂層設計已經超越了利益集團,而現代中國俨然在實現宋朝超越利益集團的政治理念,“中國模式”實際上就是宋朝政治的核心理念。這就完全在歪曲曆史、誤導輿論了。即便以台谏系統的分權制衡而論,一方面應該适當地肯定,另一方面也不能背離君主專制政體的大背景,而将其極度美化。

  宋代台谏系統與現代西方三權分立的制度區别也是顯而易見的。西方的三權分立是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完全各自獨立地行使權力,相互制衡,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負責而受制于另一方的狀态。三權分立是一個穩定的三方制衡結構,即便西方有些國家是君主政體,比如英國、日本,但君主完全是虛君,并不淩駕于三權之上,君主不參與三權。宋代台谏系統的分權制衡,其任命和罷免最終是受制于君權的,甚至有時還受制于相權,而最終隻是對君權負責。所以這種制衡,隻有在君權和相權自覺接受制約的狀态下,才能夠正常發揮功能。關鍵還在于,君權是這一分權制衡結構唯一的主宰者和操控者,在君主不願意時,他随時随地可以破壞分權制衡的格局。所以說宋代的制衡結構是不穩定的三角制衡,君權并不像某些曆史愛好者和曆史誤導者所說的虛君制。

  于是,我們的結論也很清楚,在宋代這種分權制衡的結構中,隻要有一個既身處其中、又主宰其上的專制君權的存在,就沒有辦法從根本上解決君權專制與分權制衡的悖論,也就絕無可能由君主專制政體的母腹中成功地孕育和順利地分娩出近代意義上真正分權制衡的權力結構來。 ■(實習生矯雯竹對此文亦有貢獻)

  封面虞雲國像:李媛 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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